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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废渣等的清理

发布时间:2020-12-09 12:46:22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职权名称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废渣等的清理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责任主体 第七师胡杨河市水利局
责任事项 1.催告阶段:对当事人逾期不清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废渣等的,制作催告书送达当事人,催告履行义务。 2.决定阶段: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送达当事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 3.执行阶段: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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