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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09 12:46:49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责任主体 第七师胡杨河市水利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应根据水行政处罚立案条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数额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对其中较大数额的罚款,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处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对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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