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建设项目影响防洪的审批

发布时间:2020-12-09 12:49:43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建设项目影响防洪的审批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正) 附件第161项: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责任主体 第七师胡杨河市水利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査阶段:按照水利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查的意见 3.决定阶段:根据提出的审查意见,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并将不予许可的理由书面告知相关单位。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的按程序进行批复,按规定报水利部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不定期检查,监督建设单位整改遗留问题。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