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权限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3年修订) 第十八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项目批准部门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时,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书面报告开工信息。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胡杨河市水利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技术审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查责任:召开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会议,形成技术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公告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结果,不合格项目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技术审查合格项目,印发同意水土保持方案批复。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检查,督促建设单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水土保持设施的实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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