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审批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权限内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审批 |
职权依据 | 【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胡杨河市水利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审批台帐;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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