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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发布时间:2020-12-09 12:53:12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权限内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职权依据 【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正) 附件第172项 项目名称: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二、清理规范的内容 (一)保留34项。水利部门3项:农业灌排影响意见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责任主体 第七师胡杨河市水利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水利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查的意见,将符全审查条件的报告提请规设中心组织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规设中心提出的审查意见,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并将不予许可的理由书面告知相关单位。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按程序进行批复,按规定报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积极履行相应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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