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围垦河道的审核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权限内围垦河道的审核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 第四十条第二款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 第二十三条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文件】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授予各师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新兵办发〔2018〕111号) 行政许可:权限内围垦河道的审核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胡杨河市水利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报水利部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 4.送达阶段:审核围垦河道许可申请,制发送达围垦河道许可申请批准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加强围垦河道项目的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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