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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招投标监管

发布时间:2020-12-09 13:03:15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水利工程招投标监管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四条第一款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责任主体 第七师胡杨河市水利局
责任事项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兵团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规范水利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所涉及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 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2.审核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 3.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包括进场前、开标、评标、中标结果公示等进行监督。 4.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监督管理权限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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