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企业环境信息的处罚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企业环境信息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17年修订)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 (二)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规章】《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 第十六条 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 (二)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 (三)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 (四)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企业环境信息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的证据、依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履行听证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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