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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发布时间:2020-12-07 17:29:51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责任主体 第七师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对排污单位执行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情况进行检查;现场调查采集证据;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2、处置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改正或行政处罚; 3、移送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后督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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