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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07 17:45:59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 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百二十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 第八十五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制定) 第八十六条
责任主体 第七师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的证据、依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履行听证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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