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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江河、湖泊等水域设置不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和规定排放标准的排污口的强行拆除

发布时间:2020-12-07 17:54:08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职权名称 对在江河、湖泊等水域设置不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和规定排放标准的排污口的强行拆除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 第八十四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3年修订) 第十七条
责任主体 第七师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事项 1.催告阶段:对当事人逾期不拆除不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在江河、湖泊等水域设置的排污口,恢复原状的,制作催告书送达当事人履行义务。 2.决定阶段: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送达当事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 3.执行阶段: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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