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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指定有污染治理能力的单位进行治污代履行

发布时间:2020-12-07 17:56:51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职权名称 对指定有污染治理能力的单位进行治污代履行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 第八十五条 第九十四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第一百一十三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施行) 第五十六条 【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五十九条
责任主体 第七师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送达书面催告书,并载明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2.决定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1)派人到场监督代履行。(2)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3)如出现法定的中止或终止执行的情形时,依法中止或者终止执行。(4)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5)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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