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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

发布时间:2020-12-07 17:57:36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订)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法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9号) 第十五条 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六条 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
责任主体 第七师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事项 1、审查责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评价方法的适当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的合理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审查小组应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的重要依据。 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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