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新建、改建、扩大入河、入湖排污口的审查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权限内新建、改建、扩大入河、入湖排污口的审查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需要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求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制定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的监管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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