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第四十七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 第七十六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施行) 第三十三条 【规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第二条 第四条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 |
责任事项 | 1、报告责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2、监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对事故可能影响的水域进行监测,并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调查处理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对事故可能影响的水域进行监测,并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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