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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发布时间:2020-12-07 18:04:36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第四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规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主体 第七师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事项 1、指导责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有关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标准或指导性技术文件,结合实际指导企业确定其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 2、公布责任:及时将备案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3、实施责任:环境保护主管收到企业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后,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文件齐全的,出具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责令企业补齐相关文件,并按期再次备案。再次备案的期限,由受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受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文件。 4、监督责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汇总、整理、归档,建立环境应急预案数据库,并将其作为制定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的重要基础;并应当对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抽查,指导企业持续改进环境应急预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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