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督检查 |
职权依据 | 【规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 第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其他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对涉嫌不正常运行、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违法情况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2、处理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限期改正或行政处罚; 3、移送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移送公安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监管责任: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后督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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