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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

发布时间:2020-12-07 18:05:18 浏览次数:13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四十四条 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责任主体 第七师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定期对列入年度减排计划的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如发现建设进展严重滞后的项目,应当向上级报告或者通报当地政府。 2.处理责任:发现建设进展严重滞后的项目,应当向上级报告或者通报当地政府。 3.事后监管责任:对建设进展严重滞后的项目进行跟踪督办。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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