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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台账、未对生产的放射源统一编码、将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未依法报送备案、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源同位素和位编码的放射源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28 16:28:38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台账、未对生产的放射源统一编码、将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未依法报送备案、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源同位素和位编码的放射源的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一)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的; (二)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的; (三)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 (四)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
责任主体 第七师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时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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