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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发布时间:2020-12-29 12:31:08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职权依据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六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第二十四条,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责任主体 第七师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通知书》交办件人)。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依法制作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通知办件人领取或其他方式送达许可决定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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