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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批准

发布时间:2020-12-29 12:32:08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批准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 第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责任主体 第七师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通知书》交办件人)。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依法制作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通知办件人领取或其他方式送达许可决定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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