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报告危险物经营活动情况的检查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报告危险物经营活动情况的检查 |
职权依据 | 【规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十八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对排污者及其污染排放设施、设备、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项。 2.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对排污者及其排污设施、设备、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3.处理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 4.监管责任:监督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物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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