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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师商务局(胡杨河市商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26-03-30 15:33:21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第七师商务局(胡杨河市商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职权依据

序号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型
子项
序号
子项
名称
设   定  依   据实施
主体
承办
机构
责   任   事   项追责
情形
备注
1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行政许可

【部门规章】《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2025年9月1日施行)
    第三条  国家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实施备案管理,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实施许可管理。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制定全国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政策,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做好成品油流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做好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以下简称市级政府指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依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流通实施监督管理,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做好成品油流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执法职能已经整合划入有关综合执法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有关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办法规定的行政执法工作;执法职能没有划转的,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规定的行政执法工作。                                           
【规范性文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管理办法》(兵商规〔2022〕1 号)
    第四条  各师市商务局是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部门,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管理。
第七师商务局
胡杨河市商务局
综合科1、受理责任:公示审批所需提交的材料清单、办理流程等信息;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核对,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范,需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情况必须书面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划要求;根据审批规范对申请涉及的加油站等场地开展实地勘查,核实场地设施、安全条件等是否达标。
    3、决定责任:在法定或规定的期限内,基于审查结果作出准予审批或不予审批的决定。若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必须清晰、书面告知申请人具体理由,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
    4、送达责任:对准予审批的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制作《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等相关法律证件并完成送达;同时建立审批信息档案,做好材料归档工作,同步完成审批信息的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事后监管责任:审批通过后并非责任终止,商务局需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后续监督检查,核查经营者是否持续符合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是否规范开展经营活动等。若发现违规情况,需依法处置,同时配合跨部门联合监管工作,维护成品油零售市场秩序。
    6、其他法定责任: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与该审批事项相关的其他补充责任,比如配合上级部门的审批复核、处理审批相关的异议与投诉等。
根据《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2025年9月1日施行)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市级政府指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备案、不予许可理由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五)在实施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备案或零售经营资格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6月1日施行)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年9月1日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发现回收拆解企业不再具备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资质认定书》。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备案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对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由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回收拆解企业的《资质认定书》。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回收拆解企业违规开具或者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已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暂停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回收拆解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动车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违反前款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两年内被治安管理处罚两次以上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或者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或者录像保存不足1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暂停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回收拆解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污染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回收拆解企业不再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有关环境保护相关认定条件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资质认定书》。
    回收拆解企业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并如实记录“五大总成”信息并上传信息系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的,或者未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回收拆解企业将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出售给或者交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以外企业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报废机动车;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资质认定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师商务局
胡杨河市商务局
综合科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商务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开具罚款、没收单据。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年9月1日施行)第四十七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零售商促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5日施行)      
    第二十一条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上述单位举报,相关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第七师商务局
胡杨河市商务局
综合科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商务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开具罚款、没收单据。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4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5日施行)
   第二十一条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实行动态监测,进行风险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上述部门举报,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七师商务局
胡杨河市商务局
综合科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商务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开具罚款、没收单据。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5对洗染业经营者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洗染业管理办法》(2007年7月1日施行)
    第三条第一款  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第七师商务局
胡杨河市商务局
综合科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商务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开具罚款、没收单据。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6对美容美发业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月1日施行)
    第三条 商务部主管全国美容美发业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美容美发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美容美发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七师商务局
胡杨河市商务局
综合科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商务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开具罚款、没收单据。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7对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处罚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20年1月1日施行)
    第三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2020年1月1日施行)
    第二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且在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后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予以补报或更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于20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且存在以下情形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故意逃避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或在进行信息报告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
   (二)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就所属行业、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企业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等重要信息报送错误;
   (三)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并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两年内再次违反本办法有关要求;
   (四)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情形。
    第二十六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掌握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未依法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情况,应当记入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并按照国家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完善信用监管。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违反信息报告义务受到商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将相关情况在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公示平台上予以公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系统。
    商务主管部门可与市场监管、外汇、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共享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以及受到相应行政处罚的有关情况。
第七师商务局
胡杨河市商务局
综合科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商务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开具罚款、没收单据。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20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或者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2025年9月1日施行)
    第三十七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许可决定的市级政府指定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注销手续: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相关许可证件、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但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履行变更备案手续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成品油经营企业未按要求建立油品购销存和出入库台账的,或者台账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未按要求办理歇业相关手续且逾期不改正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未准确明示油品种类和标号进行销售的,或者加油设施罩棚标注的企业名称与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登记信息不相符的,或者加油站开展特许经营但未在加油站罩棚显著位置标识“特许”或“特许经营”字样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成品油经营企业不配合检查,或检查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第七师商务局
胡杨河市商务局
综合科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商务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开具罚款、没收单据。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根据《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2025年9月1日施行)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市级政府指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备案、不予许可理由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五)在实施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备案或零售经营资格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处罚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2025年9月1日施行)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不配合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配合年度检查,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包括:(一)企业基础信息;(二)企业相关证照情况;(三)企业经营设施情况;(四)企业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五)企业上年度经营状况、购销存和出入库台账;(六)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规范性文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管理办法》(兵商规〔2022〕1 号)
    第四条  各师市商务局是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部门,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由审批部门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第七师商务局
胡杨河市商务局
综合科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商务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开具罚款、没收单据。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根据《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2025年9月1日施行)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市级政府指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备案、不予许可理由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五)在实施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备案或零售经营资格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0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拟进出口的易制毒化学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时,未及时终止合同执行或当拟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存在被用于制毒危险时的处罚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15年10月28日施行)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工作。同时接受商务部委托负责本地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初审及部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工作。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履行对本地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监督检查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第四十五条  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得到商务主管部门通知,拟进出口的易制毒化学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时,应及时终止合同执行,并将情况报告有关商务主管部门。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或当拟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存在被用于制毒危险时,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对已经颁发的进(出)口许可证予以撤销。经营者应采取措施停止相关交易。
第七师商务局
胡杨河市商务局
综合科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商务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开具罚款、没收单据。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15年10月28日施行)第四十三条,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备案其他行政权力

【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8月18日施行)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师商务局
胡杨河市商务局
综合科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妥善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单用途卡业务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并及时上报商务部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8月18日施行)第四十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12对商业特许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5月1日施行)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部门规章】《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12月29日施行)
    第十六条 特许人未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特许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七师商务局第七师商务
局综合科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商务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开具罚款、没收单据。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5月1日施行)第三十条,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3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企业隐瞒真实情况 、提供虚假材料、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的处罚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2025年9月1日施行)
    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进行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备案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备案,并给予警告。
    企业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取得备案回执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其备案回执,并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的,市级政府指定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
【规范性文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管理办法》(兵商规〔2022〕1 号)
    第四条  各师市商务局是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部门,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管理。
第七师商务局第七师商务局综合科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商务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开具罚款、没收单据。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根据《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2025年9月1日施行)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市级政府指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备案、不予许可理由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五)在实施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备案或零售经营资格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4二手车经营流通管理备案其他行政权力

【部门规章】《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17年9月14日施行)
    第三十条  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116号)
    关于自治区商务厅下放行政权力事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其他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下放后实施机关:地州市级商务部门。
第七师商务局第七师商务局综合科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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