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职权类型 | 行政奖励 |
职权名称 | 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作为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成员单位,参与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本区域内的农业普查工作。第三十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统计局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有关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决定,并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与兵团授权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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