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共体育设施的行政检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公共体育设施的行政检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2003年起施行) 第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 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
责任主体 | 师市文体广旅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阶段:根据职责进行日常或随机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按照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阶段: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 3.移送阶段: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阶段: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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