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核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核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第十五条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
责任主体 | 师市文体广旅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组织实地勘察,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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