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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核

发布时间:2022-02-28 20:17:57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核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第十五条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责任主体 师市文体广旅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组织实地勘察,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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