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旅行社分社、网络点的备案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对旅行社分社、网络点的备案 |
职权依据 | 法规】《旅行社条例(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 第十九条 设立社向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后,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分社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分社的《营业执照》; (三)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四)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责任主体 | 师市文体广旅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须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文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发送批准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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