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旅行社的审批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设立旅行社的审批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责任主体 | 师市文体广旅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须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文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发放或不予发放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不予许可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发送批准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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