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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移动文物的定级

发布时间:2022-02-28 20:35:56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名称 不可移动文物的定级
职权依据 【规章】《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6号2009年8月5日) 第十一条 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文物的定级,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确认。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间收藏文物定级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民间收藏文物的定级工作。定级的民间收藏文物,由主管的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所有权人书面要求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定级的,应当向有关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有关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予以答复。
责任主体 师市文体广旅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书面申请向有关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意见申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程序,对所列名录和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直接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项目确认书,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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