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2-02-28 20:36:28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名称 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
职权依据 【规章】《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6号2009年8月5日)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要求认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作出决定予以答复。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认定文物,应当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并作出书面决定。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或设置专门机构开展认定文物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自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公告之日起生效。
责任主体 师市文体广旅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书面申请向有关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意见申请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程序,对所列名录和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直接作出定级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已定级别的不可移动文物,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后送达公布文件,信息公开,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备        注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