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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资质乙丙级施工资质二三级资质申请材料初审

发布时间:2022-02-28 20:39:11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资质乙丙级施工资质二三级资质申请材料初审
职权依据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2017年第二次修改) 第十七条 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等级的分级标准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部门规范性文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一条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或申请增加一级资质业务范围的单位,应当报请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申请二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或申请增加二级及以下资质业务范围的单位,应当报请所在地市、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批。
责任主体 师市文体广旅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上报阶段责任:按照法律法规上报上一级文物主管部门;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按时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管、检查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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