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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医疗机构设置审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

发布时间:2020-12-22 18:59:17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医疗机构设置审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02.06公布/2016.02.06施行)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关于调整兵团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的通知》(兵卫发﹝2014〕35号)将二级医疗机构许可下发至师卫生局二、【规章】《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13日国发〔2013〕27号)附件1第1项项目名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处理决定“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责任主体 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及专业审查和现场监督检查;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监督检查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批准资质证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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