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医疗机构设置审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02.06公布/2016.02.06施行)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关于调整兵团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的通知》(兵卫发﹝2014〕35号)将二级医疗机构许可下发至师卫生局二、【规章】《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13日国发〔2013〕27号)附件1第1项项目名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处理决定“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及专业审查和现场监督检查;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监督检查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批准资质证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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