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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发布时间:2020-12-21 19:54:59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名称 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职权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2018年修正)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责任主体 医疗保障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告知报送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和复核,根据需要征求有关专家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依规告知。4.事后监管责任:负责保存参保人员享受外转待遇情况的记录;依法对外转诊费用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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