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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

发布时间:2020-12-21 19:57:12 浏览次数:11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
职权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2018年修正)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2.【行政法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国务院12号令) 第三条第一款:劳动保障部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责任主体 医疗保障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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