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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划拨社会保险费

发布时间:2020-12-25 19:23:21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职权名称 对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划拨社会保险费
职权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18年修正)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2.【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查询结果向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申请划拨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四)申请划拨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
责任主体 医疗保障局
责任事项 1.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划拨决定。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2.执行责任: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做出是否解除行执行决定。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医疗生育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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