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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25 19:35:14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职权依据 1.【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2019修订) 第十七条 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2.【部门规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 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责任主体 医疗保障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医疗生育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稽核。 2.调查责任: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逾期仍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给予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医疗生育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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