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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对象确认

发布时间:2020-12-25 19:43:07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名称 医疗救助对象确认
职权依据 1.【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709号令,2019年修正)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责任主体 医疗保障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告知报送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予以办理;按时办结。 4.事后监管责任:按要求对核准事项加强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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