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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权

发布时间:2020-12-22 12:34:40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权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修正)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规章】《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1997年10月27日建设部令第58号发布,2001年11月20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责任主体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予以办理手续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登记或不予登记决定,书面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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