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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雕塑管理权

发布时间:2020-12-22 12:37:47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城市雕塑管理权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 》(1993年9月14日文化部、建设部发布,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条 文化部和建设部主管全国的城市雕塑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和建设厅(局、委)主管本地区城市雕塑工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雕塑的文艺方针、艺术质量的指导和监督;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国家级重要地段、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雕塑的立项,经省级城雕管理机构初审后报国家城雕委审核,由建设部批准;省级重要地段、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雕塑的立项,报省级城雕管理机构审核,由省级建设厅(局、委)批准,并报国家城雕委备案;一般城雕项目的立项,报当地城雕管理机构审核,由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责任主体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城市雕塑管理办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予以办理手续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登记或不予登记决定,书面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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