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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发布时间:2020-12-22 12:42:13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2020年4月29第二次修订,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第102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
责任主体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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