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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装单位未履行相关安全职责、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及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22 13:03:31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安装单位未履行相关安全职责、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及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处罚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66号令,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责任主体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安装单位未履行相关安全职责、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及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核实。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规定的送达期限和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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