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检查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检查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9修正)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于2005年10月12日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
责任主体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2.处置责任:按规定通报检查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受检单位进行处罚。 3.移送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制作整改通知书,送达受检单位,并依法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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