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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等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22 13:16:15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等行为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9修正)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88号)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责任主体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核实。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规定的送达期限和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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