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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监理企业有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或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22 16:25:01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工程监理企业有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或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自2007年8月1日期施行)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七)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八)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工程监理企业有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或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核实。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规定的送达期限和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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