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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的检查

发布时间:2020-12-22 16:31:18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对建设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的检查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情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 (2019年修订)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责任主体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2.处置责任:按规定通报检查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受检单位进行处罚。 3.移送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制作整改通知书,送达受检单位,并依法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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