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筑工程招标的检查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建筑工程招标的检查 |
职权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责任主体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2.处置责任:按规定通报检查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受检单位进行处罚。 3.移送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制作整改通知书,送达受检单位,并依法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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