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检查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检查 |
职权依据 |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 第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实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二)是否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四)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五)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六)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七)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八)是否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九)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
责任主体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2.处置责任:按规定通报检查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受检单位进行处罚。 3.移送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制作整改通知书,送达受检单位,并依法信息公开。 4.事后管理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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