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9年修正)
第二章 建 筑 许 可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 (2019年修订)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责任主体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核实。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规定的送达期限和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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