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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发布时间:2020-12-22 18:46:11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职权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十三条第一款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第三款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部门规章】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九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现场评定包括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内容。 第三十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
责任主体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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